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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恒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

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特色
  • 稳定领取 安享富足 
    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可按本合同的约定领取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宽泛 交费灵活
    您可为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的人投保,并可在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多种交费方式内自由选择,满足您的不同需求。
  • 红利分配 锦上添花
    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获得分红机会。红利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交清增额。

投保案例

张先生,40周岁,私人企业主。他希望未来有充足的现金流可供灵活支配。因此,选择为自己投保了《都会恒盈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

基本保额:100万  

年缴保费:398,220元  

缴费期限:10年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张先生可享有如下保险利益:

年金:45周岁开始每年可领取6万元,至100周岁可领取金额共计336万元。

祝寿金:65周岁开始每年可领取199,110元,至80周岁可领取金额共计3,185,760元。

满期金:100周岁满期可领取1,592,880元。

红利:100周岁累积红利,保证利益0元,红利利益5,087,199元。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 请您优先关注这份计划提供的“保险利益”,这一部分将使您的家庭/个人获得合理的财务安全规划。

2. 以上所有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 本利益演示除当年度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的数值外,其他各项均为保单年度末的数值。

4. 利益演示中的身故保险金是当年度保单年度末未领取生存利益前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5. 利益演示中的现金价值不包含当年度生存利益。

6. 利益演示中的累计生存利益指年金、祝寿金和满期保险金的累计金额。

7. 以上利益演示的金额均为四舍五入后所得,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了解更多产品详情

产品详情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对应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年金。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生存,我们将于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5%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

祝寿金给付期间

小于或等于50周岁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大于50周岁

自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30个保单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4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趸交:累计保险费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趸交保险费

期交:累计保险费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

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祝寿金”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趸交:累计祝寿金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趸交保险费×5%×实际已给付祝寿金次数

期交: 累计祝寿金 = 以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出的相应期交保险费×实际已交保险费期数×5%×实际已给付祝寿金次数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1条至第1.6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因上述1.1至1.7及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上述1.1至1.6及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3. 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为犹豫期。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2.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产品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现和风险管理责任。

法律条款与说明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完整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及现金价值等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条款并以该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