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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心护佑 爱意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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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臻佑 终身寿险 |
投保年龄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支付方式 |
交费期间 |
最低保额 |
30天-60周岁 |
终身 |
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 |
趸交、3年、5年、10年 |
100万元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承担以下全残保险金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第1项与第2项两项责任,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仅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产品条款“第七条 保险责任”、“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第十九条 犹豫期”、“第二十三条 保单贷款”、“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释义”及其他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