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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颐年(2023)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无忧养老 颐享人生

产品计划特色
  • 多重支持 颐养无忧

保障涵盖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等,养老年金终身领取,相伴一生。

  • 保证给付 安心从容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20年,养老风险未雨绸缪,尽享安逸晚年生活。

  • 灵活选择 按需定制

领取方式支持年领、月领,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多档可选,最低起领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相匹配,可按需定制养老计划。

  • 尊享分红 锦上添花

终身可享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可分配红利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累积生息。

1)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或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男性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65周岁或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但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不得小于本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变更申请。

2) 都会颐年(2023)养老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根据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3)  本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及责任免除条款请参阅都会颐年(2023)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合同条款,具体保险责任以及相关约定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投保案例

了解更多产品详情

都会颐年(2023)

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费支付方式

 

交费期间

 

7天-65周岁

 

终身

 

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

 

趸交、5年、10年、20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选择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男性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65周岁、70周岁。

但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不得小于本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的生日当日。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变更申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将根据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养老年金。

(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我们将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我们将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在每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4%给付养老年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的二十个保险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保证领取的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之前身故的,我们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我们将根据以上第1条的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条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保险条款“第七条 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第十九条 犹豫期”、 “第二十三条 保单贷款”、“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及其他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