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重"兼顾 有力保障
"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疾病”皆在保障范围内。 - 专业机构 专属治疗
优选国内外医疗机构提供专业诊疗服务:包括提供二次诊疗意见、定制专属治疗方案及提供专业治疗(限确诊“恶性肿瘤-重度”)。 - 直付费用 方便快捷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费用,在限额范围内全部由保险公司和指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包括“恶性肿瘤-重度”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 - 突破社保 安心就医
不限社保用药,在限额范围内承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关爱扩展 贴心呵护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不仅涵盖医疗费,还在限额范围内承担与异地治疗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都会安康(2021)医疗保险
投保案例
李先生32岁,购买了都会安康(2021)医疗保险(全球版)2份。一次性交纳保险费3376元。李先生将享有以下保险利益:
- "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疾病"保险金:6万元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30万元
- 国内外专业医疗机构的二次诊疗意见
-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服务金年度给付限额400万元, 包含以下费用:
1.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 交通费用
3. 陪护人员津贴
4. 陪护人的住宿费用
5. 24×7的翻译服务
6. 遗体送返
注: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以上列示内容为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结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确诊首次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疾病”享有的保险利益。
产品详情
保障计划 | 神州版 | 全球版 | |
保障区域 | 中国大陆 | 全球 |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150,000元 | 150,000元 | |
“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疾病”保险金 | 30,000元 | 30,000元 | |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服务金 | 年度给付限额 | 1,000,000元 | 2,000,000元 |
“恶性肿瘤-重度” 门诊医疗费用 |
不单设年度给付限额 | 不单设年度给付限额 | |
“恶性肿瘤-重度” 住院医疗费用 |
不单设年度给付限额 | 不单设年度给付限额 | |
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与一名 陪护人员) |
(1)海空交通年度给付 限额:10,000元/人 (2)陆路交通年度给付 限额:2,000元/人 |
中国大陆: (1)海空交通年度给付 限额:10,000元/人 (2)陆路交通年度给付 限额:2,000元/人 全球其他地区: 海陆空交通年度给付 限额30,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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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住宿费用 (限一名陪护人员) |
最高800元/天 保险期间内以30天为限 |
中国大陆: 最高800元/天 全球其他地区: 最高1,200元/天 保险期间内以30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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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津贴 (限一名陪护人员) |
300元/天 保险期间内以30天为限 |
中国大陆: 300元/天 全球其他地区: 450元/天 保险期间内以30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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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送返 | 不适用 | 年度给付限额为60,000 元,包含限额为6,000 元的灵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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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服务 | 二次诊疗意见服务 | 由指定医疗机构基于对 被保险人医疗信息和相 关诊断资料的深度研究 后出具的独立诊疗意见 |
由指定医疗机构基于对 被保险人医疗信息和相 关诊断资料的深度研究 后出具的独立诊疗意见 |
24×7翻译服务 | 不适用 |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 期间,提供治疗相关的 实时电话翻译服务 |
注:以上为每份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各项保险金给付金额及给付限额。
投保条件
30天-80周岁
1年
一次性交费
神州版 最高4份;全球版 最高2份
更多详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之"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原位癌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服务金及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本产品前所患既往症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以下所列情形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服务金的保障范围: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接受治疗,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或手术,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治疗
3.无医生处方的自购药品和未经就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4.任何与治疗所患“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治疗服务费用
5.在非指定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相关治疗服务费用
6.任何在二次诊疗诊断结果产生前发生的治疗服务费用
7.任何未经我们确认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治疗服务费用
1 . 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3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产品且我们接受该投保申请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下一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